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6 題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7 條查證當事人身分得為必要之措施,下列何者錯誤?
- A 攔停人、車、船
- B 有事實足認受查證人攜帶足以傷害執行職務人員或受查證人生命、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攜帶之物
- C 令其出示雙份身分證明文件
- D 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入出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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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依法檢查您的身分時,其手段必須是「達成目的所必要」且「法有明文」。請思考:如果一張合法的身分證件已經足以證明身分,法律是否還會授權行政機關,在沒有特殊事由的情況下,強制要求您必須同時拿出『兩種以上』的證明文件?這種要求是否符合『最小侵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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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雖然這題題幹誤植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7 條,依官方現行法規正確應為第 68 條,但你能不受影響,精準選出錯誤選項,法理觀念十分扎實,非常值得肯定。
依法行政與查證措施的界線
依據現行法第 68 條規定,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查證身分時,得依法攔停人車船、詢問基本資料,並在有具體事實認有安全疑慮時,檢查身體與攜帶物。然而,在證件查驗上,法規僅規定「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無要求必須出示「雙份」。從行政法的角度來看,機關行使職權必須嚴守法律保留原則,不能自行增加法無明文的人民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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