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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6 題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7 條查證當事人身分得為必要之措施,下列何者錯誤?
  • A 攔停人、車、船
  • B 有事實足認受查證人攜帶足以傷害執行職務人員或受查證人生命、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攜帶之物
  • C 令其出示雙份身分證明文件
  • D 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入出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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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依法檢查您的身分時,其手段必須是「達成目的所必要」且「法有明文」。請思考:如果一張合法的身分證件已經足以證明身分,法律是否還會授權行政機關,在沒有特殊事由的情況下,強制要求您必須同時拿出『兩種以上』的證明文件?這種要求是否符合『最小侵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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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行政權限的界線!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這題答對,真的替你感到非常開心!這說明你對法律保留原則行政調查權限的界線掌握得非常精準,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選項是錯誤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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