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 題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執行查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有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案件,內政部移民署均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進行查察
- B 應於查察執行前告知受查察人
- C 受查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拒絕
- D 經受查察人住居所之住居人承諾可於夜間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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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行政機關若要進入公民的私領域(如住家)執行核實工作,這項權力的發動應該是『無差別的全面普查』,還是必須建立在『具體的合理懷疑』之上,才不至於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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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選項 (A) 的錯誤在於違反了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移民署並非對「所有」申請案都能無差別地派員查察。行政調查必須在「必要性」的範圍內行使,通常限於有事實足認有虛偽情事之虞時(如假結婚、假聘僱)始得為之。法律不會賦予機關毫無限制、常態性干預人民居住空間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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