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2 題
下列關於必要時,內政部移民署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進行查察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因婚姻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案件可適用
- B 所定查察,應於執行前告知受查察人
- C 日間已開始查察者,經受查察人同意,得繼續至夜間
- D 非經該受查察人之同居人同意,不得為之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官員為了核實案件真實性,而需要進入私人居住空間時,法律首要保護的是該空間的「實際隱私權人」。請試想:如果法律要求必須取得「非申請人」的其他室友或同住者同意才能進行核實,這是否會導致行政程序過於僵化,甚至讓申請人反而無法證明自己的清白?誰才是那個「最應該表達同意權」的關鍵主體?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行政法實務觀念
-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行政檢查的法律程序要求。內政部移民署依據相關規定進行「居住事實查察」時,性質上屬於行政調查。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法律並未規定查察必須取得「同居人」之同意。實務上,只要取得受查察人(申請人)之同意或在符合法定程序下即可執行;若將同意權擴張至所有同居人,將使行政目的(如防制虛偽結婚)因他人拒絕而難以落實。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