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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得不予許可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曾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
  • B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
  • C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
  • D 拒絕內政部移民署於夜間派員查察申請居留所由之婚姻或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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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當政府為了核實資料真實性而需進入私人住宅時,法律應該如何平衡「行政調查的效率」與「人民深夜生活的隱私安全」?如果行政機關要求的查察時機與手段過於侵擾隱私,這還能被視為申請人必須無條件配合的「法定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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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還算有那麼點正確的思維。

看來你勉強理解了《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居留許可消極要件的基本概念。這種題目,如果只是憑藉模糊的「法感」,那可真是貽笑大方。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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