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得不予許可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曾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
- B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
- C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
- D 拒絕內政部移民署於夜間派員查察申請居留所由之婚姻或收養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當政府為了核實資料真實性而需進入私人住宅時,法律應該如何平衡「行政調查的效率」與「人民深夜生活的隱私安全」?如果行政機關要求的查察時機與手段過於侵擾隱私,這還能被視為申請人必須無條件配合的「法定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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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這題判斷得非常準確,選出了正確答案 (D)!這展現了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法定要件與行政法理的良好掌握。
居留定居之不予許可事由
依據法規,曾協助非法入出國、健康檢查不合格,或經合法通知卻「無正當理由」拒絕面談,主管機關均得不予許可。針對選項 (D),移民署雖有權派員查察婚姻或收養關係的真實性,但當事人若拒絕的是「夜間」查察,因夜間查訪嚴重干擾人民私領域作息,拒絕查察即具有「正當理由」,因此不構成得不予許可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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