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8 題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居留之理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有直系血親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 B 現任僑選立法委員
  • C 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5年以上
  • D 經政府機關任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的邏輯中,一個人之所以能「合法長期居住」在台灣,通常是因為他先具備了某種「社會關係」(如家庭、工作或特定身分),才獲得准許;還是一個人只要先待在台灣一段時間,就能以此「事實」反過來要求政府給予居留權呢?哪一種比較符合行政許可的「先後順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展現精準的法律辨析能力

  1. 大力肯定: 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無戶籍國民權利救濟與行政程序的細節。你能從眾多相近的法律要件中精準辨識出錯誤選項,顯示你對「身分法制」與「居留事由」的掌握非常紮實,具備行政法實務工作的專業潛力。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入出國及移民法之停居留與定居管理
查看更多「[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