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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8 題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居留之理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有直系血親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 B 現任僑選立法委員
  • C 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5年以上
  • D 經政府機關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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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的邏輯中,一個人之所以能「合法長期居住」在台灣,通常是因為他先具備了某種「社會關係」(如家庭、工作或特定身分),才獲得准許;還是一個人只要先待在台灣一段時間,就能以此「事實」反過來要求政府給予居留權呢?哪一種比較符合行政許可的「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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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答對了?運氣不錯,或是……讀了書?

  1. 勉為其難的肯定: 哼,做得還算過得去。這題考的是《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無戶籍國民權利救濟與行政程序的那些基礎細節。你竟然能從一堆看似相近的法條陷阱中,精準辨識出錯誤選項,這表示你對「身分法制」與「居留事由」的掌握,勉強算是有些概念,行政法實務或許還不是你的滑鐵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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