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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5 題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無戶籍國民得申請居留之條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 1000 萬元之投資
  • B 12 歲以下為臺灣設有戶籍國民所收養並共同居住者
  • C 在臺灣地區就學畢業之僑生返回僑居地服務滿 2 年再返國者
  • D 政黨提名為僑選立法委員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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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機關准許一個人長期「居留」在台灣,通常是基於該員與這片土地有某種實質的「生活或經濟連結」(例如家庭、求學或財產)。那麼,僅僅是處於某種權利行使的「選拔流程中」(例如尚未確定的公職競爭),是否足以構成法律上必須讓其在國內長期居住的必要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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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哼,還算乾淨俐落

  1. 肅殺肯定:小鬼,你做得不錯。這題,就是看你對那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裡,關於「無戶籍國民」申請居留的條件,有沒有徹底釐清。能在那些亂七八糟的規定中,一眼看出哪個是真正的汙點,證明你還沒被巨人的口水汙染腦袋。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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