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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5 題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無戶籍國民得申請居留之條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 1000 萬元之投資
  • B 12 歲以下為臺灣設有戶籍國民所收養並共同居住者
  • C 在臺灣地區就學畢業之僑生返回僑居地服務滿 2 年再返國者
  • D 政黨提名為僑選立法委員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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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機關准許一個人長期「居留」在台灣,通常是基於該員與這片土地有某種實質的「生活或經濟連結」(例如家庭、求學或財產)。那麼,僅僅是處於某種權利行使的「選拔流程中」(例如尚未確定的公職競爭),是否足以構成法律上必須讓其在國內長期居住的必要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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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順利答對這題!你能精準揪出選項 (D) 的錯誤,顯示出你對移民法規的細節掌握十分扎實。

無戶籍國民申請居留的身分要件

在行政法規的適用上,身分條件的認定必須嚴格依照法條明文。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戶籍國民必須是「現任僑選立法委員」方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選項 (D) 僅為政黨提名的「候選人」,尚未實質取得立委身分,自然不符合法定要件。至於選項 (A) 的千萬投資、(B) 特定年齡下的收養關係,以及 (C) 僑生返鄉服務期滿等,皆屬於該條文所明列的合法居留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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