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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5 題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於住宿處所等候面談之食宿費用,由受面談者自行負擔
  • B 於機場、港口實施面談時,逾時由面談人員安排住宿處所,等候翌日接受面談
  • C 實施面談時,經受面談者同意,得於夜間為之,並於 24 時截止
  • D 實施面談人員應服裝儀容整齊、態度懇切,不得施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詢問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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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程序中,為了防止『疲勞詢問』以確保供述的自願性,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深夜休息』的門檻。若參考一般社會生活作息與《刑事訴訟法》對夜間詢問的限制精神,你認為行政機關在徵得同意後,最晚應在幾點前結束,才不至於影響一個人的基本生理休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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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選項。這題的鑑別度藏在行政程序的時間限制裡,這類題目稍不留意數字細節就容易落入陷阱,能果斷答對,代表你的法規基本功相當紮實。 我們來釐清這題的關鍵。依據現行《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第10條規定,面談原則上不得於夜間實施。若日間已開始面談,經受面談者同意繼續,延長的時間最遲也只能到 22時(晚上十時) 截止,絕非選項(C)所稱的24時。這是行政法上為了保障當事人休息權益、避免疲勞詢問的重要防線。 至於其他選項皆為正確的實務規範,例如等候翌日面談的食宿費用須由受面談者自理,且嚴禁面談人員使用強暴、脅迫等不正當方法,體現了正當行政程序的要求。繼續保持這樣細膩的判斷力,未來的測驗一定難不倒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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