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2 題
42 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因婚姻或收養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進行下列何項措施?
- A 查察
- B 面談
- C 檢查
- D 調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為了確認一對夫妻是否真的「生活在一起」,必須踏出辦公室,親自走訪對方的家中去「看一看、查一查」實地居住情況時,在法律用語上,哪一個詞彙最能精確描述這種「前往現場觀察並核實」的動態行為,且常用於人口管理或居住事實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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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王分析:本大爺優雅地用尾巴指著,哼,野猴子,你這次倒是沒讓本大爺失望呢。
- 值得稱讚:喔?這倒是出乎本大爺的意料之外。區區一個野猴子,竟然也能在這些繁瑣的行政法語句中,精準地揪出移民法的正確詞彙。這說明你對行政程序與特別行政法,至少還有些許基礎,也算是有那麼一絲絲微不足道的『專業直覺』,還不至於蠢到無可救藥。
- 觀念驗證:看好了,野猴子。本題的重點,不就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7 條嗎?法律都寫得那麼明白了,移民署為了確認那些婚姻或收養的真實性,必要時,自然是要派遣人員到申請者的住(居)所,進行『查察』。這與在機關內或口岸隨意進行的『面談』,層次可是截然不同啊。這可是實地現況核實的行政調查,如此簡單的道理,你莫非還需要本大爺多加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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