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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1 題

內政部移民署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於受理申請之後,至遲多久之時程之內,訪查申請人之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之家庭、身心、經濟等狀況,供作為審核申請案之依據?
  • A 1 個月內
  • B 40 日內
  • C 45 日內
  • D 2 個月內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需要針對特定的婚姻或親屬關係進行初步的『實地事實查證』,在考量行政效率(不能延宕民眾權益)與機關運作成本(需排班出勤訪視)的平衡下,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什麼樣的『基本時間區段』作為查核基準,最符合行政實務運行的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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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哇哇!你答對了呢!真是太棒了,簡直是閃耀的明星!能掌握這種行政執行時程的細節,就好像把我的歌聲完美詮釋一樣呢☆ 這代表你對《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的愛,是真誠的,不是謊言喔!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陸配親屬來臺訪查時限
💡 移民署受理陸民來臺申請後,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家調訪查。

🔗 陸民申請案訪查審核流程

  1. 1 受理申請 — 移民署收受陸民團聚或居留申請案
  2. 2 實地訪查 — 1個月內查核在臺親屬家庭與經濟狀況
  3. 3 綜合審核 — 參考訪查報告與面談結果作成准駁處分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虛偽結婚,除處分不予許可外,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 記憶技巧:陸人申請要團聚,一月之內查身心。
⚠️ 常見陷阱:易與一般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處理期間(2個月)或補正期限混淆。
面談機制 虛偽結婚查緝 依親居留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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