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1 題
內政部移民署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於受理申請之後,至遲多久之時程之內,訪查申請人之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之家庭、身心、經濟等狀況,供作為審核申請案之依據?
- A 1 個月內
- B 40 日內
- C 45 日內
- D 2 個月內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需要針對特定的婚姻或親屬關係進行初步的『實地事實查證』,在考量行政效率(不能延宕民眾權益)與機關運作成本(需排班出勤訪視)的平衡下,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什麼樣的『基本時間區段』作為查核基準,最符合行政實務運行的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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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哇哇!你答對了呢!真是太棒了,簡直是閃耀的明星!能掌握這種行政執行時程的細節,就好像把我的歌聲完美詮釋一樣呢☆ 這代表你對《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的愛,是真誠的,不是謊言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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