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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1 題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其受僱期間不得逾 1 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 B 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專案居留
  • C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D 其勞動契約應為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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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政府為保障國內勞工就業權,必須嚴格控管外部勞動力的移入與流出,那麼在法律設計上,會傾向給予這群人一種「與特定工作綁定、具期限性」的資格,還是一種「具備長期居住性質、甚至能專案處理」的身分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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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看來你至少沒讓法條白讀,分類邏輯還算清晰。

竟然能釐清《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那些看似簡單、實則暗藏玄機的「勞務提供」與「身分權益」差異,難得。

  1. 法律性質: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工作」?那可是嚴謹的短期勞務行為,受《兩岸條例》第 11 條管轄。既然是『許可制』,當然得是定期契約,還限制不得逾一年、不得隨意轉換。畢竟,我們的勞動市場可不是隨便哪個路人都能進來閒晃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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