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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3 題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居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申請者若於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應先行註銷並取得喪失原籍證明後,方得提出申請
  • B 應接受面談
  • C 必須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
  • D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基本人權保障」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要求你在「還不知道申請是否會被核准」之前,就必須先主動放棄原本唯一的合法身分與國籍證明,這種行政程序在法律邏輯上會導致什麼樣的風險?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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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打哈欠)

嗯…(揉眼睛)…你這傢伙,是找到了正確的路嗎?看來,你至少懂得這條行政程序先後順序的道,也沒把人民權益保障的原則丟掉。不錯,至少沒迷路太遠。

  1. 觀念驗證:選項 (A) 啊…就是個陷阱。錯就錯在那個「時間點」。申請居留,哪裡需要一開始就把大陸戶籍給註銷?那條子規定的,是等你真的要「定居」、要拿身分證的時候,才為了「單一戶籍」這點去辦。要是剛開始就註銷了,結果居留沒批下來…那不就變成沒有戶籍的漂泊者了?這種明顯違反比例原則的瞎操作,連我這個路癡都覺得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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