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2 題
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之法律地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 B 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 C 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權利、義務及責任,全部喪失或免除
- D 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一個人只要轉換了國籍或身分,他在原居住地所欠下的稅款、刑事責任或服兵役的義務就能夠『自動一筆勾銷』,這在法理上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政府會允許人民利用身分轉換來規避既有的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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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展現了相當精確的法理邏輯
- 觀念驗證: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1 條規定,雖然臺灣人民在大陸設籍或領用護照會導致「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註銷戶籍」,但為了防止當事人藉此規避法律責任,法律特別規定: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權利義務及責任,並不因此而「全部」喪失或免除。例如:先前的欠稅、刑事犯罪責任或服兵役義務,並不會因為身分轉換而一筆勾銷。因此選項 (C) 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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