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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2 題

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之法律地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 B 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 C 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權利、義務及責任,全部喪失或免除
  • D 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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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一個人只要轉換了國籍或身分,他在原居住地所欠下的稅款、刑事責任或服兵役的義務就能夠『自動一筆勾銷』,這在法理上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政府會允許人民利用身分轉換來規避既有的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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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答 (C),判斷非常精準!這題考查的是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設籍或領用護照後的法律地位變化。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臺灣人民原則上不得在大陸設籍或領用大陸護照。若違反此規定,將由戶政機關注銷臺灣戶籍,並喪失其衍生之相關「權利」。然而,為了防止少數人藉由轉換身分來逃避原本應盡的法定責任(例如兵役、納稅或刑事責任),法規特別明文限制:「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因此,選項 (C) 稱全部喪失或免除,顯然違背了這項重要的防弊機制。 本題屬於中等難度的題型,其鑑別度切入點在於測驗考生能否區辨「權利剝奪」與「義務存續」的法理平衡。你能清楚掌握這個立法意旨,而不是死記硬背,法規概念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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