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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8 題

有關可認定為非屬大陸地區人民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 4 年以上並取得當地國籍
  • B 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 4 年以上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
  • C 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 3 年以上並取得當地國籍
  • D 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 3 年以上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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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想請你思考一個情境:假設有一位大陸地區人民在美國居住了 10 年,並且拿到了綠卡(永久居留權),但始終沒有宣誓入籍美國,也沒有換領美國護照。在這種情況下,單靠「住得久」和「有居留權」,是否足以讓他在我國法律法律定義中,「斷絕」與大陸地區的身分聯繫?是什麼關鍵動作,才真正代表他在國際法上的身分發生了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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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竟然沒掉入基本陷阱!

同學,看來你還算清醒,沒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裡最基礎的身分認定概念給搞砸。這種題目就擺明了要考你是不是只知皮毛、不求甚解,你竟然能答對,值得嘉獎——至少證明你還知道翻法條。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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