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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5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列何者將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 A 就養榮民退休赴中國大陸設籍長期居住
  • B 旅經北京,向中國大陸北京政府陳請儘速統一臺灣
  • C 在美國經商 2 年未入境返國,同時在大陸地區置產投資
  • D 以書面向戶政事務所表達放棄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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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兩岸特殊的法制關係時,政府為了確保國民權利義務的明確性,採取了「身分單一原則」。請思考:行政機關是透過哪一種「行政登記制度」來確認一個人在特定區域的身分歸屬?如果一個人主動前往另一法域建立了這種「核心登記關係」,法律上會如何處理他原有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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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師點評:恭喜,你這次沒掉進最低階的陷阱

  1. 勉強肯定:喔?竟然答對了。看來你還沒有徹底放棄區分「普通國籍變動」與「兩岸身分轉換」這兩件完全不同的事。至少,沒有像某些學生一樣,連這麼基礎的概念都搞混。
  2. 法條複習:這題的核心,就是《兩岸條例》那條早就被講到爛的第 9-1 條「單一身分原則」。法條寫得清清楚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其護照。你只要「在大陸地區設籍」(選項 A),管你主觀上多麼不情願,客觀法律效果就是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至於那種天真的「書面表達意願」(選項 D),你以為是寫分手信嗎?法律是講究具體法律事實的,不是讓你憑空揮灑文筆就能拋棄身分的。這種常識都沒有,怎麼面對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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