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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3 題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若有違反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 A 喪失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衍生之權利與義務
  • B 僅喪失在臺灣地區之被選舉權,選舉權不因此而喪失
  • C 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大陸委員會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 D 就養榮民未依規定經核准,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就養給付、身心障礙撫卹金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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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自願轉換其法定的「居住身分」至另一個對等的管轄區域,從政府分配有限社會資源的角度來看,原國家對於該「身分特定人」所提供的社會福利補助,應該繼續發放、還是產生調整?這種調整是基於什麼樣的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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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恭喜你。總算沒把這題搞砸,難得展現了你對法律條文不是只有死背的淺薄理解。

  1. 觀念檢驗: 本題直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1 條,這條法規的基礎。其實沒什麼特別,就是明文規定違反者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所有衍生權利義務,但凡是稍微讀過一點法條的,都該注意到後面那句:「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義務,不因而免除」。這不是很明顯地在告訴你選項 (A) 是錯的嗎?難道還有學生會傻到以為去大陸設個戶籍就能不用繳稅或免役?選項 (D) 提到特定社會福利的失權效果,這叫基本邏輯,資源分配哪能讓你左右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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