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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1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之停留、居留、長期居留與定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依親居留者,居留期間得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
  • B 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身分證後,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者,撤銷其戶籍轉為居留
  • C 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者,應負擔其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 D 大陸地區人民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不得擔任志願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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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法理邏輯:如果一個外來人員獲准留在國內的「唯一合法基礎」後來被發現從頭到尾都是一場謊言(例如偽造文書或虛假行為),那麼政府在撤銷他的身分後,還有可能讓他以「原本那個虛假的理由」繼續在國內合法居留嗎?還是應該回歸到「完全沒有合法停留權限」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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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識破法規陷阱!

同學做得好!你能正確選出 (B),代表你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身分權益的變動與法律效果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行政法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概念。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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