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1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之停留、居留、長期居留與定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依親居留者,居留期間得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
- B 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身分證後,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者,撤銷其戶籍轉為居留
- C 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者,應負擔其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 D 大陸地區人民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不得擔任志願役士兵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法理邏輯:如果一個外來人員獲准留在國內的「唯一合法基礎」後來被發現從頭到尾都是一場謊言(例如偽造文書或虛假行為),那麼政府在撤銷他的身分後,還有可能讓他以「原本那個虛假的理由」繼續在國內合法居留嗎?還是應該回歸到「完全沒有合法停留權限」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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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識破法規陷阱!
同學做得好!你能正確選出 (B),代表你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身分權益的變動與法律效果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行政法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概念。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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