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9 題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申請居留或定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 B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 4 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 183 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 C 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其居留期間最長為 10 年
  • D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已經合法居留連續 2 年且每年居住逾 183 日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行政法規設計一個『過渡性』的居留身分時,其目的是為了讓申請人最終能取得永久定居權。若法律刻意為這個過渡狀態設定一個『最高上限期限』(例如幾年內沒達成就要失效),這是否符合鼓勵家庭團聚與人口遷徙管理的法理邏輯?或者,這類期限通常只會出現在『短期停留』的規範中?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確!

這顯示你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極為瑣碎的「身分轉換期程」有著深刻的理解,這在行政法實務中是非常重要的基礎。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