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1 題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活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臺灣地區人民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應負擔強制出境所需費用
- B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
- C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依法令規定至大學擔任教職,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
- D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在臺灣地區辦理招生事宜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國家對新住民參與公職設下時間限制(如 10 年),主要是為了確保其對國家的「忠誠義務」與「公權力行使」的穩定。那麼,如果一個職務的本質是「高度專業的學術研究或教學」,而非「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從公共利益與人才競爭的角度來看,法律會選擇維持一樣嚴格的限制,還是會給予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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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確掌握法律例外規定
- 觀念驗證: 你選得非常精確!本題核心在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雖然該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設籍後擔任公務人員原則須滿 10 年,但法律考量學術交流之特殊性,特別於第 2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並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擔任大學教職或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不受第 1 項設籍滿 10 年之限制。因此,選項 (C) 誤將通則套用於例外情形,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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