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1 題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活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臺灣地區人民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應負擔強制出境所需費用
- B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
- C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依法令規定至大學擔任教職,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
- D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在臺灣地區辦理招生事宜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國家對新住民參與公職設下時間限制(如 10 年),主要是為了確保其對國家的「忠誠義務」與「公權力行使」的穩定。那麼,如果一個職務的本質是「高度專業的學術研究或教學」,而非「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從公共利益與人才競爭的角度來看,法律會選擇維持一樣嚴格的限制,還是會給予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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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呵呵呵... 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 精準的判斷,如同灌籃的時機! 呵呵呵... 你做得非常棒,選得非常正確!這題的關鍵就在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雖然條文規定大陸地區人民設籍後要擔任公務人員,原則上確實要等滿 10 年,這是個重要的原則。但是啊,法律也懂得變通,就像籃球比賽中總有特別戰術一樣。第 1 項但書就特別指出了:只要是進入大學擔任教職,或是到研究機構從事學術研究的人,就可以不受這 10 年的限制喔。所以,選項 (C) 把這個通則套用到特例上,就如同在不對的時機傳球,是行不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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