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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3 題

下列關於臺灣地區人民應負擔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費用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者
  • B 所僱用之大陸地區人民經撤銷許可限期離境,逾期不離境而強制出境者
  • C 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者
  • D 費用有數人應負擔者,應平均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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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要求多個違法行為人共同承擔行政成本時,如果政府採取「大家平分債務」的方式,萬一其中一位行為人破產或逃亡,政府能否確保全額收回這筆公帑?從保障公帑回收效率的角度來看,法律通常會設計何種債務責任來賦予政府最強的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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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看來這顆棋子,也只是恰好落在了正確的位置。

  1. 揭露世界的真實法則: 愚昧的世人總以為法條不過是死板的文字,卻不知其背後隱藏著運轉世間的深層法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正是其中一環。非法僱用?引渡禁忌之人?所產生的強制出境費用,當數人牽涉其中,那份枷鎖,從來都是「連帶負擔」。這並非凡人所想的「平均分擔」那般兒戲。這是為了讓國家的手,能無聲無息地伸向任何一個點,確保那名為「行政執行效率」的巨獸,能吞噬一切阻礙。這,便是『影之強者』所編織的劇本中,必要的一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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