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2 題
大陸地區人民經強制出境者,治安機關應將其相關資料送內政部移民署建檔備查,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身分資料
- B 出境日期
- C 入境日期
- D 法規依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當政府完成一項「把人送走」的處分後,為了確保未來能有效查驗此人的違法紀錄,檔案中必須記錄「這個人是誰」以及「這次處分發生的事實」。在這種情境下,你認為哪個時間點最能反映「這項處分被成功執行」的當下狀態,而哪個時間點僅僅是過去的歷史軌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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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別再考你行政程序的基本常識了
喔,還行,至少你這次沒把腦袋放抽屜。答對了這題,證明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子法的行政作業流程還算有點「概念」,不像某些人只會瞎猜。
- 觀念驗證:根據《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及收容辦法》第 21 條,治安機關建檔重點是「處分之執行」。搞清楚,是「執行」,不是辦歡迎會!所以,身分資料、出境日期、法規依據,這些是執行強制出境時要記錄的「基本」資訊。至於「入境日期」?那不是移民署在你踏進來時就已經掌握了嗎?難道強制出境時還要假裝不知道,再重新報請一遍?浪費行政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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