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5 題
5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臺灣地區人民依規定保證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者,於被保證人屆期不離境時,應協助有關機關強制其出境,並負擔因強制出境所支出之費用
- B 臺灣地區人民因保證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而負擔強制出境費用,得由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保證人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C 臺灣地區人民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者,應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 D 臺灣地區人民因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者,應負擔強制出境所需費用,由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應負擔人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逕予管收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向民眾追討一筆行政規費或代履行費用時,若民眾逾期未繳,法律上通常會採取什麼手段來確保債權實現?更進一步思考:在保護人身自由的憲法框架下,行政機關可以直接因為民眾『欠錢不還』,就跳過法院直接將人拘禁(管收)嗎?這符合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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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 專業解析: 此題的核心在於行政執行的程序正義。選項 (D) 錯誤之處在於「管收」的發動門檻。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行政執行法》,當事人若逾期不繳納強制出境費用,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管收」屬於對人身自由的極端限制,必須符合特定要件(如顯有履行義務之能力而故不履行、隱匿財產等)且須經法院裁定,絕對不能因「屆期不繳納」就由行政機關「逕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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