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6 題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籍後,關於擔任公職之權利限制,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 B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
- C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擔任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 D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不得擔任國軍聘雇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與「職務性質」來推理:國家對於初次取得身分的人民參與公職,主要考量是『忠誠度』與『國安風險』。如果將職位區分為「政治性決策(如候選人)」、「軍事情報機密」以及「學術文化推廣」三類,你認為哪一類職位對國家的威脅最低,因此最不需要設置長達十年的身分觀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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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挑出了錯誤的選項。這題測驗的是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籍後,擔任我國公務及特定職務的年限門檻,是移民法規中非常經典的考點。
設籍年限原則與例外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基於國家忠誠與安全考量,原則上設有戶籍滿 10 年才能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或擔任公教人員(選項A正確);若涉及敏感的情報機關或國防機關之國軍聘雇人員,則更嚴格要求需滿 20 年(選項B、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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