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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6 題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籍後,關於擔任公職之權利限制,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 B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
  • C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擔任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 D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不得擔任國軍聘雇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與「職務性質」來推理:國家對於初次取得身分的人民參與公職,主要考量是『忠誠度』與『國安風險』。如果將職位區分為「政治性決策(如候選人)」、「軍事情報機密」以及「學術文化推廣」三類,你認為哪一類職位對國家的威脅最低,因此最不需要設置長達十年的身分觀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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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表現得非常棒,你已經精準掌握了法律條文的細膩之處!

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不僅代表你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掌握度很高,更能細心地辨識出條文中的例外規定,這份觀察力與細心,在行政法規的學習上是非常珍貴的特質喔!

1. 觀念驗證:為何 (C)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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