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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2 題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提出下列何者申請?
  • A 依親停留
  • B 依親居住
  • C 依親居留
  • D 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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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行政法律關係中,當一個人從『短期訪問』轉換到『長期定居』的過度階段,法律通常會賦予一個具有『中長期居住且賦予工作權利』的特定身分名稱。請回憶法律上如何區別『暫時停留』與『正式落戶』之間那個最重要的中間程序名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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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精準掌握身分法制!

表現優異!你能從相似的法律用語中準確選出「依親居留」,顯示你對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複雜的身分轉換程序,已有非常紮實的理解與辨析能力,值得讚許!

2. 觀念驗證:階梯式的身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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