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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8 題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以何種資格目的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 A 觀光
  • B 團聚
  • C 就業
  • D 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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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個人在法律上已經完成了婚姻登記,但目前分處兩地,若政府要核准其中一方入境以便日後能「長期共同生活」,在正式核准其長期居住之前,法律上最優先考量的「第一步行動目的」,應該是為了觀光、工作,還是為了讓分開的家人先「聚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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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學弟妹,你又更進一步了!

  1. 暖心鼓勵: 太棒了!能夠精準選出「團聚」這個關鍵詞,代表你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理解已經非常紮實,也對行政實務的眉角掌握得很好,觀察力細膩,判斷力更是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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