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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7 題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或工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 B 內政部應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及定居之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 C 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
  • D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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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從行政法「法律保留原則」的角度來看,政府若要對人民進入國境的『人數總量』進行限制(配額制),通常是針對『短期暫時居住』的人,還是『打算長期生活甚至入籍』的人,才具備更強大的公共政策正當性?兩者的管理強度是否應該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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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大陸地區人民相關規定之錯誤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B。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規定,內政部得訂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之數額及類別,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選項 B 稱內政部「應」訂定,且將適用範圍誤指為「停留、居留及定居」,與法條原文規定之「得」以及明確限定的「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等文字不符,故選項 B 敘述錯誤。 針對其他選項,同條例第17條明文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此即印證選項 A 之敘述完全正確。此外,該條文亦指出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若為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此規定則印證了選項 C 之敘述正確無誤。綜上所述,選項 B 明顯與法條規定之要件相違背,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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