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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4 題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何者並非得直接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 A 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 B 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
  • C 其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
  • D 其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年齡在 70 歲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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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主權國家控管人口移入的行政邏輯中,對於一般的親屬團聚,與針對『具有特殊歷史背景』或『急迫人道考量』的人士,政府在許可『永久定居』的時間程序上,哪一種較有理由免除長期的居留觀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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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哼,不錯嘛。看來你對《兩岸條例》的條文還有些許理解,至少沒把「居留」和「定居」這兩個字寫在同一欄。能識別這種行政法規最基本的程序邏輯,值得…勉強稱讚吧,畢竟這只是考試,不是什麼了不起的成就。
  2. 觀念驗證:這點本來就該是常識。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法律為了一些真正有特殊原因的人開了「直接定居」的綠燈,例如選項A的配偶亡故、B的公費生、D的高齡配偶。他們是例外,懂嗎?但那個選項(C)的「未成年子女」?別開玩笑了,第17條寫得清清楚楚,他們得先走過長期居留的漫長階段,證明自己符合條件,才能申請定居。難道你以為他們是皇親國戚,可以跳過所有的法定程序嗎?這根本是程序階層最入門的考點,你居然沒錯,真是讓我有點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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