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4 題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何者並非得直接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 A 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 B 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
- C 其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
- D 其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年齡在 70 歲以上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主權國家控管人口移入的行政邏輯中,對於一般的親屬團聚,與針對『具有特殊歷史背景』或『急迫人道考量』的人士,政府在許可『永久定居』的時間程序上,哪一種較有理由免除長期的居留觀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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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的法規敏銳度相當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值得肯定!這類關於兩岸人員往來身分轉換的規範,往往是實務與考試中的一大考驗。
定居要件與年齡門檻的細緻區辨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得「直接申請定居」的情形採嚴格的列舉規定。選項 (A) 臺灣地區配偶死亡,且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親生子女、(B) 遷臺前公費派赴大陸求學,以及 (D) 70 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及配偶,皆屬於該條文明定得直接申請定居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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