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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7 題

37 大陸地區人民有相關要件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下列何者並非其規定要件?
  • A 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 70 歲以上,12 歲以下者
  • B 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 C 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 D 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後,在大陸地區從事地下反共工作與支持政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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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補償歷史斷層」的邏輯思考:如果政府要補償那些在大陸地區具備特殊貢獻的人員,法律會優先保障的是那些在「兩岸政權更迭之際」就已經效忠政府且受困的人員,還是偏向保障撤退至臺灣穩定後才產生的行為?這種補償性法條通常會設定在什麼樣的時間基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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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表現!精準辨識法條細節

  1. 觀念驗證:孩子,你做得真棒!這題的核心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它讓我們看到法律在處理「定居」這類議題時,總是非常謹慎的。通常,只有在特殊情況,例如基於人道考量(就像 A、C 選項展現的,給予真正需要幫助的人一份溫暖)或是解決一些歷史遺留的複雜問題,才會允許定居。這也是法律溫柔的一面喔。
  2. 細節解析:選項 (D) 會是錯誤的,是因為法條有明確的時間點。它指的是在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那些為了國家任務而留在對岸的人員及其配偶。不是所有「遷臺後」發生的事都能套用這個條文呢。法律的每一個字,尤其是歷史時點身分認定,都有它的重要意義,理解這些細節才能真正幫助到有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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