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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6 題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幾歲以上、幾歲以下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 A 65歲以上、12歲以下
  • B 70歲以上、12歲以下
  • C 70歲以上、14歲以下
  • D 75歲以上、14歲以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政策管理的角度思考:若政府希望在「兼顧人道團聚」與「管控社會資源負擔」之間取得平衡,僅針對『最需要被照顧、且對本地就業市場衝擊最小』的族群放寬定居權,你認為在設定長者與孩童的年齡界線時,會比一般法律定義的『65歲退休』或『14歲刑事責任年齡』更寬鬆還是更嚴格?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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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還算記得住。

  1. 不錯,本題無非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的「基本常識」。法律規定跨區域人口移動需要嚴格控管,這有什麼難理解的?但凡有行政法基本概念,都該知道行政機關偶爾會基於人道考量家庭團聚權做出「讓步」。這組「極高齡」(70 歲以上)與「極低齡」(12 歲以下)的門檻,不就是為了篩掉那些假借依親名義想來搶飯碗的?難道你以為行政機關會這麼天真?
  2. 說實話,這題難度也就 Medium。你沒搞錯 70 歲這個「異類」門檻,也沒把幼童的 12 歲誤植為刑法常見的 14 歲,算你勉強過關。畢竟,連這種條文細節都能搞錯,那恐怕你的法律記憶力也只配去背社福津貼發放標準了。希望下次不是光憑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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