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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6 題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得不予許可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依親對象出境已逾 2 年,經通知返國之日起逾 2 個月仍未入境
  • B 曾有行方不明紀錄 3 次或 1 次達 6 個月以上
  • C 大陸地區人民未成年,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養子女、孫子女,且其依親對象無管教撫養能力
  • D 申請時健康檢查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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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政府在審核一個人是否能「永久定居」並取得國民身分時,相較於「過去某次暫時性的行政聯繫失誤」,法律是否更應優先考量「依親事實的真實性(人還在不在)」以及「對社會整體的負擔與健康風險」?哪一種要件的層次更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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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順利答對這題!行政法規的條文繁多且細碎,你能精準挑出選項 (B) 作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兩岸人員往來相關法規的熟悉度相當不錯。

定居不予許可之法定要件

本題測驗的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請特別留意,關於「申請定居得不予許可」的情形,具體規範在該辦法的第 33 條。依據該條規定,依親對象長期未入境(選項A)、依親對象無管教撫養能力(選項C),以及健康檢查不合格(選項D),皆屬於明文列舉得不予許可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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