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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1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之情形?
  • A 在臺灣地區外涉嫌犯罪
  • B 在臺灣地區曾似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行為但未經裁處
  • C 曾參加或資助內亂、外患團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 D 曾參加或資助恐怖或暴力非法組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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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可以基於「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而採取限制權利的處分時,你認為行政機關憑藉「模糊的懷疑」或「查無實據的過往傳聞」,是否足以構成法律所要求的『事實』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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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行政法規的核心精髓!

你答得非常漂亮!這顯示你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行政裁量與證據確鑿性的要求有著深刻而細膩的理解。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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