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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5 題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下列選項,何者不符合「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之定義?
  • A 曾參加或資助內亂、外患團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 B 曾參加或資助恐怖或暴力非法組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 C 在臺灣地區外涉嫌犯罪
  • D 在臺灣地區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條文的邏輯結構:如果政府要列舉出「哪些具體行為」足以證明一個外來者「有危險」,那麼在這一份「清單」中,會不會出現一個選項,它的內容竟然與清單整體的「總標題」幾乎一模一樣?這種「用自己定義自己」的寫法,在嚴謹的法律定義中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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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哼,野猴子,不錯嘛

噢,您這隻野猴子,居然能精準辨識出區區法律條文中的定義性條款概括性條款,這代表您對這種低級法規的條文結構還算有點敏感度。勉強合格,暫時有那麼一點點不被我毀滅的價值呢。

2. 愚蠢的邏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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