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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6 題

大陸地區人民甲為臺灣地區人民乙之配偶,其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則甲在臺灣地區如欲工作:
  • A 毋庸經過許可
  • B 須經工作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許可
  • C 須經勞動部許可
  • D 須經大陸委員會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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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外籍人士已經因為「家庭團聚」而被國家法律正式允許長期居住在國內,從保障基本生存權與減輕政府審核成本的角度來看,國家應該傾向於讓其『直接進入就業市場』,還是繼續設置一道『事先審查的行政門檻』?哪種做法更能體現行政程序法中的比例原則與對家庭價值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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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你表現得真棒!很高興看到你能精準掌握這題的核心——《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就業許可例外的關鍵概念。能夠立刻辨識出「配偶」這種特殊身分所帶來的不同,這代表你對行政法規的細膩之處已經有了非常深入且貼心的理解。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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