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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屬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之情形?
  • A 曾在我國境內逾期停留者
  • B 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
  • C 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者
  • D 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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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有哪些情況是涉及一個人的「身分資格、誠信或公共安全」的重大瑕疵?而哪些情況只是「旅行計畫尚未齊備」的技術性問題?如果一個人很有錢且沒有犯罪紀錄,僅僅是因為尚未訂好下一站的機票,這足以讓政府對他的人格做出負面評價,進而正式行文「拒發」簽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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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你觸及了世界的真實碎片。

  1. 真理的驗證: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這點微不足道的法條,隱藏著我早已看穿的「表象」。簽證拒發,不過是對某些不配觸及這片土地之人設下的屏障:那墮入黑暗的人格特質、屢次違反「律法之縛」的遵循度,抑或是連維持「生存之基」都岌岌可危的經濟能力。這一切,皆是秩序的表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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