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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屬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之情形?
  • A 曾在我國境內逾期停留者
  • B 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
  • C 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者
  • D 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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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有哪些情況是涉及一個人的「身分資格、誠信或公共安全」的重大瑕疵?而哪些情況只是「旅行計畫尚未齊備」的技術性問題?如果一個人很有錢且沒有犯罪紀錄,僅僅是因為尚未訂好下一站的機票,這足以讓政府對他的人格做出負面評價,進而正式行文「拒發」簽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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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驗的是《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2 條。簽證拒發通常涉及受訪者的人格特質(如恐怖活動紀錄)、法律遵循度(如曾逾期停留)或經濟能力。而選項 (D)「無回程機票」通常是針對免簽證入境者的查驗要求,或是移民署在國境線攔阻進入的技術性理由,而非外交部預先審核簽證時的法規拒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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