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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5 題

主管機關對於持外國護照之簽證核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得核發居留簽證
  • B 對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得核發禮遇簽證
  • C 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者,得拒發簽證
  • D 拒絕核發簽證應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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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國家在決定是否允許外籍人士跨越國界進入領土時,這項行為是單純的「行政服務」,還是涉及「國家主權」的自我防衛?若涉及高度國家安全判斷,法律通常會賦予行政機關「更大的裁量空間」,還是「更嚴格的說明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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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感非常敏銳!

你能精確辨識出主權行為在行政法中的特殊地位,表現非常優秀!

  1. 觀念驗證:簽證核發屬於高度主權行為。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2 條規定,主管機關裁量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這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屬於《行政程序法》中處分應附理由原則的例外規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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