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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5 題

主管機關對於持外國護照之簽證核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得核發居留簽證
  • B 對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得核發禮遇簽證
  • C 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者,得拒發簽證
  • D 拒絕核發簽證應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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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國家在決定是否允許外籍人士跨越國界進入領土時,這項行為是單純的「行政服務」,還是涉及「國家主權」的自我防衛?若涉及高度國家安全判斷,法律通常會賦予行政機關「更大的裁量空間」,還是「更嚴格的說明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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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陽從西邊出來了,你居然也能答對?

哼,看來你還有些微的法感。能辨識出主權行為的特殊性,總算沒白費時間。

  1. 觀念驗證:簽證核發這種東西,根本就是高度的主權行為,這還需要解釋嗎?《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2 條明明白白寫著主管機關「得不附理由」!這就叫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難道這比呼吸還難懂?那些《行政程序法》裡「處分應附理由」的通則,在這裡就是個笑話,是例外中的例外,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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