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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4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之情形?
  • A 曾非法入境我國者
  • B 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 C 持有非屬我國邦交國之護照申請入境我國者
  • D 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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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全球化社會中,一個國家的「外交承認(邦交)」狀態,是否必然等同於對該國「個別國民」的出入境限制?若一個國家規定只有邦交國公民才能入境,這對其國際經貿發展會產生什麼樣的邏輯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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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確辨識**《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中關於簽證核發的消極要件,顯示你對外交行政實務與法規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請繼續保持這種敏銳的法律洞察力。
  2. 觀念驗證: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2 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有法定情形之一者,得拒發簽證。選項 (A)、(B)、(D) 分別涉及非法入境、公共衛生與國家安全,均屬法定的拒發事由。而選項 (C) 持非邦交國護照,本身不當然構成拒發理由;但如所持護照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則得依同條第 7 款拒發簽證。事實上,我國與多數非邦交國皆有密切的經貿與人員往來,簽證核發係基於互惠原則與實務需求,而非僅限於邦交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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