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4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之情形?
- A 曾非法入境我國者
- B 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 C 持有非屬我國邦交國之護照申請入境我國者
- D 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代全球化社會中,一個國家的「外交承認(邦交)」狀態,是否必然等同於對該國「個別國民」的出入境限制?若一個國家規定只有邦交國公民才能入境,這對其國際經貿發展會產生什麼樣的邏輯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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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確辨識《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中關於簽證核發的消極要件,顯示你對外交行政實務與法規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請繼續保持這種敏銳的法律洞察力。
- 觀念驗證: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2 條,外交部拒發簽證是基於國家利益、主權維護及公共秩序。選項 (A)、(B)、(D) 分別涉及非法入境、公共衛生與國家安全,均屬法定的拒發事由。而選項 (C) 持非邦交國護照,並非法律規定的拒發理由;事實上,我國與多數非邦交國皆有密切的經貿與人員往來,簽證核發係基於互惠原則與實務需求,而非僅限於邦交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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