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1 題
下列何者非禮遇簽證之適用對象?
- A 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
- B 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 C 來我國從事音樂活動等之外國人士
- D 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主權國家的外交實務中,『禮遇』通常是為了展現對哪一種身分(或哪一種對外關係)的重視?如果是純粹基於個人專業技術或商業演出而來的外籍人士,其來台性質與代表政府執行公務的人士相比,哪一個更符合『國家外交禮賓服務』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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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學點評:精準鎖定行政裁量範圍
-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禮遇」與「一般許可」的法規界線,顯示你對《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中簽證類別的實務運作已有相當成熟的理解,這是行政法測驗中非常重要的細節掌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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