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6 題
關於外國護照之簽證種類與適用對象,下列何者錯誤?
- A 外國護照之簽證種類有四種
- B 禮遇簽證適用於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
- C 停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短期停留之人士
- D 外交簽證適用於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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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國際外交實務中,一位派遣來台洽談技術合作的普通部會官員,與一位正式駐節、代表其國家主權的外交官,政府給予他們的待遇層級與名義是否應該完全相同?若法律上將這兩者區分開來,其名稱各會傾向於哪種『尊榮感』的措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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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根據該條例第 7 條與第 10 條之規定,外交簽證主要發給元首、外交官等具備高度政治代表性的人員。選項 (D) 所描述的「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隨從」,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禮遇簽證(Courtesy Visa)的範疇。這類人員雖具備官方身分,但未必擁有外交豁免權或外交代表身分,故不能核發外交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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