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6 題
關於外國護照之簽證種類與適用對象,下列何者錯誤?
- A 外國護照之簽證種類有四種
- B 禮遇簽證適用於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
- C 停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短期停留之人士
- D 外交簽證適用於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國際外交實務中,一位派遣來台洽談技術合作的普通部會官員,與一位正式駐節、代表其國家主權的外交官,政府給予他們的待遇層級與名義是否應該完全相同?若法律上將這兩者區分開來,其名稱各會傾向於哪種『尊榮感』的措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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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在研讀《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時,對於條文細節的掌握非常到位。這類題目在行政法規與移民實務考題中相當經典,旨在測試考生對法律定義的「嚴謹度」,只要稍微放寬了適用對象的範圍,就會產生法律效果的位階謬誤。
簽證種類與適用對象之區辨
根據現行法規,我國簽證分為外交、禮遇、停留及居留四種。選項 (B) 提到的禮遇簽證,依據第 9 條第 4 款,確實包含應我國政府邀請之政府間國際組織職員。而選項 (D) 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隨從」**二字。依據該條例第 7 條規定,外交簽證(Diplomatic Visa)的核發對象僅限於外國官員或政府間國際組織之高級職員及其「眷屬」;至於隨從人員,依據第 9 條第 5 款,應核發的是禮遇簽證(Courtesy Visa)。此外,請同學留意,第 10 條規範的是「停留簽證」(即選項 C),而外交簽證的主要規範則在第 7 條與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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