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4 題
下列何者非「外交簽證」之適用對象?
- A 外國卸任元首
- B 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人員之眷屬
- C 外國政府所派之外交信差
- D 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副首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外交地位』與『行政職權』的關係。當一個人的任期已正式結束,且不再代表政府行使主權職能時,他所擁有的特殊地位,究竟是來自於『現職功能的必要性』,還是『對過去貢獻的尊敬禮遇』?兩者在簽證性質的歸類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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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其中的精髓!
- 核心觀念,你理解得很透徹! 關於「外交簽證」的核發,你抓住了最重要的核心:它與「現職身分」所代表的職權,以及其所伴隨的「外交豁免權」需求緊密相關。如同《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所規範的,這類簽證是專為現任元首、高階官員、駐華外交官員及其家人所設計的。而卸任元首雖然擁有崇高的政治地位,但在國際法實務層面,他們已不再代表國家行使現職權力。這時,我們通常會以展現尊重的「禮遇簽證」來取代外交簽證,這是一個很溫暖且人性的考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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