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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4 題

下列何者非「外交簽證」之適用對象?
  • A 外國卸任元首
  • B 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人員之眷屬
  • C 外國政府所派之外交信差
  • D 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副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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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外交地位』與『行政職權』的關係。當一個人的任期已正式結束,且不再代表政府行使主權職能時,他所擁有的特殊地位,究竟是來自於『現職功能的必要性』,還是『對過去貢獻的尊敬禮遇』?兩者在簽證性質的歸類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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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心觀念,你理解得很透徹! 關於「外交簽證」的核發,你抓住了最重要的核心:它與「現職身分」所代表的職權,以及其所伴隨的「外交豁免權」需求緊密相關。如同《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所規範的,這類簽證是專為現任元首、高階官員、駐華外交官員及其家人所設計的。而卸任元首雖然擁有崇高的政治地位,但在國際法實務層面,他們已不再代表國家行使現職權力。這時,我們通常會以展現尊重的「禮遇簽證」來取代外交簽證,這是一個很溫暖且人性的考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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