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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1 題

下列人士何者不適用於外交簽證?
  • A 新加坡副總理之眷屬
  • B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夫人
  • C 來我國參加日本臺灣交流協會舉辦活動之日本總務省副大臣夫人
  • D 史瓦帝尼王國大使之隨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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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人在國際上享有極高知名度與影響力,與他在法律上代表一個「國家主權」執行公務,這兩者之間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誰才是真正具備「主權性」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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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你對外交豁免權國家主權性質的掌握度。能從眾多顯赫身分中精準辨別其法律性質,展現了你對《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極佳的判斷力。
  2. 觀念驗證:外交簽證的核發核心在於「主權代表性」或「政府公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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