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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 題

外交護照之適用對象,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我政府派遣呈送祝賀友邦元首就任賀電的專差
  • B 現任總統即將赴國外就讀研究所的子女
  • C 我駐巴拉圭大使館大使的隨從
  • D 在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秘書處任職的我國籍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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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外交護照』的核發核心是為了『彰顯國家主權的代表性』。當一位國民在『跨國政府間組織』擔任內部職員時,他的職務是服務於該組織,還是直接代表本國政府行使外交權?這兩種身分在法律保障的層級上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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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你能精準辨析護照核發的細微法律規定,顯示你對《護照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
  2. 觀念驗證外交護照的核發核心在於「代表國家執行主權行為」或「特定身分保障」。(A)、(B)、(C) 選項均在《護照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中被列為核發對象。而(D) 選項中的我國籍職員,其身分屬於國際組織之雇員,性質上並非直接代表我國執行外交任務,通常適用的是「公務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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