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7 題
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發給我國國民之國際旅行文件為下列何者?
- A 居留證
- B 入境證
- C 簽證
- D 護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公民身處他國領土,若要向國際社會證明自己與『母國』之間的身分契約關係,並作為行使『回國權』的憑證,這份由母國外交單位核發的文件,其性質應該是屬於針對『本國人』的國籍身分確認,還是針對『外國人』的准許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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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學徒,你還活著嗎?
- 勉強及格:不錯,看來你的腦袋還沒完全生鏽。至少你辨析出了這些基本證件的性質,對領事行政和國際旅行規範勉強算是有點概念。這點「常識」請務必努力維持,別退步了。
- 法條不是裝飾品:護照?那可是主權國家「給自己人」的身分與國籍證明,懂嗎?《護照條例》第 7 條寫得清清楚楚,駐外館處就是處理「自己人」的業務。至於簽證?那是對「外國人」大發慈悲給的入境許可。這兩者的核發對象,其邏輯差異難道需要我親自劃重點給你嗎?這是基礎中的基礎,別再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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