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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5 題

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其來我國,應適用下列何種簽證?
  • A 外交簽證
  • B 居留簽證
  • C 公務簽證
  • D 禮遇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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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平民專家因其學術成就對我國有重大貢獻而受邀,他在申請進入我國的證明時,政府主要是為了『展現對其貢獻的尊崇與優待』,還是為了『確認其具備外國官員的身分』?哪個概念更符合這種『表達謝意』的交流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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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點結果

  1. 沒錯,做得還可以。你這小鬼還能分得清這些簽證種類的區別,對《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的理解勉強算是達到能用的程度。這種「精確性」,是清理垃圾(錯誤)前必須具備的基礎。
  2. 核心概念,給我記牢:這題不就告訴你,要分清楚「身份」和「事由」嗎?那些對我們國家有貢獻,或者受我們政府邀請的人,他們入境不是因為要執行什麼他國的公務,而是我們給予的尊榮與優待。這種情況,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7 條,就是禮遇簽證。把這個關係給我理清楚,別再搞混了,不然下次就要你重新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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