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4 題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下列何者不屬於拒發簽證之事由?
- A 曾在境外參與社會運動
- B 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之傳染病
- C 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或有非法工作之虞
- D 曾在我國境內逾期停留、逾期居留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審查實務中,哪些事由屬於對國家資源或安全有『實體威脅』(例如防疫或治安),而哪一種行為屬於在民主社會中應受尊重的『個人政治表達權利』,不應被政府視為負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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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得非常好!這反映出你對於裁量權處分的構成要件,以及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則」有著十分清晰的邏輯思維。
- 觀念驗證: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拒發簽證必須具備法定的具體事由。選項 (B) 公共衛生、(C) 經濟維持能力、(D) 過去違法紀錄 皆屬法定拒發事由,旨在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而 (A) 在境外參與社會運動屬於言論與表達自由的範疇,除非涉及恐怖活動,否則行政機關不得以此為由限制其入境,這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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