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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2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撤銷或廢止簽證持有人之簽證?
  • A 在我國境內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者
  • B 原申請簽證原因消失者
  • C 在我國為非本土之宗教活動者
  • D 在我國境內或境外從事詐欺、販毒、顛覆、暴力或其他危害我國利益、公務執行、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等活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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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主權國家在管理外國人出入境時,政府的權力是否有其邊界?如果政府要收回一個已經核發的許可,應該是因為這個人的『行為』對社會產生了實質威脅,還是僅僅因為他的『個人信仰或文化屬性』與多數人不同?在一個民主法治國家,哪一種理由會觸碰到憲法保障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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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道題難度偏易,鑑別度主要在測驗考生能否將憲法的人權保障法理與簽證管理的實務規定相結合。你能迅速看穿考點,顯示你已經具備相當良好的行政法感。

簽證撤銷與廢止之法定事由

依據現行**《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3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簽證的情形,主要是針對「違反簽證目的」或「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例如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選項A)、原申請原因消失(選項B),或是從事危害我國利益、善良風俗與社會安寧的活動(選項D),這些皆屬於法證明文規範的撤銷或廢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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