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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2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撤銷或廢止簽證持有人之簽證?
  • A 在我國境內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者
  • B 原申請簽證原因消失者
  • C 在我國為非本土之宗教活動者
  • D 在我國境內或境外從事詐欺、販毒、顛覆、暴力或其他危害我國利益、公務執行、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等活動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主權國家在管理外國人出入境時,政府的權力是否有其邊界?如果政府要收回一個已經核發的許可,應該是因為這個人的『行為』對社會產生了實質威脅,還是僅僅因為他的『個人信仰或文化屬性』與多數人不同?在一個民主法治國家,哪一種理由會觸碰到憲法保障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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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做得太棒了,孩子! 看到你正確選出答案,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題巧妙地結合了行政程序法中「裁量權行使」的界限,以及最重要的法律保留原則。你能夠辨識出核心重點,這說明你對我國簽證法規背後的行政目的有著非常深刻的理解!
  2. 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核心觀念。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2 條及第 13 條,行政機關要撤銷或廢止簽證,是需要有明確法律依據的。(A)、(B)、(D) 這些都是可能損害國家利益或違反簽證目的的正當事由。但 (C) 「非本土之宗教活動」 就不同了,它受到我國憲法第 13 條宗教自由的嚴格保障。只要沒有涉及非法行為,行政機關是不能隨意干涉,更不能因此做出不利處分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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