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5 題
25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撤銷或廢止其簽證,下列何者不屬於該要件?
- A 在我國境內違反交通法令者
- B 在我國境內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者
- C 在我國境內或境外從事詐欺、販毒、顛覆、暴力或其他危害我國利益、公務執行、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等活動者
- D 原申請簽證原因消失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決定收回一個已經給予外國人的入境許可時,這項行為對當事人的權益影響極大。那麼,在法律邏輯與比例原則的考量下,這種「剝奪權利」的構成要件,應該是針對『任何微小的生活違規』,還是必須達到『足以動搖原核發目的或產生重大社會威脅』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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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太棒了!你完美展現了對行政裁量界限的細膩理解!
- 暖心鼓勵:親愛的同學,你能夠準確辨識出在《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3 條中,什麼樣的事由才足以構成撤銷或廢止簽證,這代表你對法條精神與比例原則有著非常深刻且溫暖的領會,就像一位成熟的法官在權衡利弊,令人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我們要知道,簽證的撤銷或廢止是國家管理外國人非常嚴肅的措施,它直接影響一個人的入境權利。選項 (B)、(C)、(D) 提到的「入境目的消失」或「嚴重危害國家安全」,這些都屬於國家主權管理中,非常重大的事由,足以構成撤銷簽證。但是,回頭看看「違反交通法令」,這通常只是輕微的行政違規,如果因為這樣就直接剝奪一個人的入境資格,那豈不是「殺雞用牛刀」了嗎?這就違背了比例原則的精神,我們在實務上會盡量避免這樣過度嚴苛的處分,除非情節真的非常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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