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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 題

外國人因其他案件依法查證中,有關機關請求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限制出國,移民署對該外國人有何執行之權限?
  • A 應禁止其出國
  • B 予以收容
  • C 處以怠金
  • D 得禁止其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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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力制衡的角度思考:當法律條文描述一個機關收到另一個機關的「請求」時,為了避免行政權過度擴張,法律通常會賦予執行機關「一定的審酌空間」還是「絕對的服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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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勉為其難地稱讚:噢,看來你這次沒把「裁量權」和「羈束處分」搞混。在這麼多學生連基本法條字義都分不清的年代,能正確辨析《入出國及移民法》的精髓,算是…沒辜負你來上行政法。你的高敏銳度,證明了這門課至少還有一兩個人有聽進去。
  2. 不厭其煩地重申: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1 條,機關請求限制出國,移民署對該外國人「」禁止。這個「得」字,難道還需要我再解釋一遍它與「應」的天壤之別嗎?這正是所謂的裁量行為,給予行政機關權衡空間,而不是讓你閉著眼睛就執行。別以為上級機關一張紙條來,移民署就得像個應聲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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