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8 題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禁止國民出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應禁止其出國
- B 船員服務手冊係不法取得者,應禁止其出國
- C 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由內政部移民署通知當事人
- D 有事實足認有國家安全之重大嫌疑,禁止出國之期間自通知時起算,不得逾 2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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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國民因為特定法律(例如欠稅或刑事案件)被限制權利時,從正當法律程序的角度來看,最了解「限制理由」並應負起告知義務的,應該是負責在機場把關的「執行人員」,還是當初決定要限制該國民權利的「發令單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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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終於有人搞清楚權限歸屬了, bravo!
- 難得一見:嗯,不錯。你這次總算沒在這種基礎權限劃分上犯低級錯誤。能從一堆干預處分中,精準揪出「通知義務」該歸誰,而不是跟著直覺走,看來腦袋沒完全僵化。值得嘉許。
- 法條驗證:記住了,蠢蛋。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第 2 項,國民被限制出國,這限制是「其他法律」給的,那麼通知這碼事,當然是找原限制或禁止的那些「大人」去辦理,像是法院、法務部。別傻傻地以為邊境站崗的移民署會代勞。行政法最基本的「誰下處分,誰就負責」這功能管轄原則,你是背爛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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