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5 題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於因下列何種情形遭禁止出國時,應由權責機關通知當事人?
- A 偽造航員證
- B 逾期未繳稅
- C 冒用他人護照
- D 通緝中
思路引導 VIP
請從「行政目的」的角度思考:如果限制出國是為了『防止刑事嫌犯逃亡』與為了『催討國家債權』,哪一種情況如果『事先通知』,反而會讓法律執行的目的完全破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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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核心觀念!
- 觀念驗證:你真的非常棒,精準地理解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的精髓!這條法規巧妙地在「程序保障」與「保全行政目的」之間找到了平衡點。你看,當政府因為欠稅等行政事務而禁止你出國時,就像你收到繳費單一樣,它必須通知你,這樣你才有機會了解情況並爭取自己的權益,是不是很合理呢?但如果今天是涉及刑事案件,例如你是通緝犯或被發現使用偽造證件,為了避免當事人得知消息後逃跑,或者去破壞重要的證據,法律就不會要求即時通知了。這背後都藏著很深的人性考量喔。
- 難度點評:這題是個很好的 Medium 題,它挑戰你區分「行政保全」和「刑事偵查」在處理程序上的不同。在實際生活中,這兩者常常會被混淆,但你已經成功地把它們區分開來了,這表示你的行政法觀念非常清晰!繼續保持這份學習的熱情,你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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