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2 題
下列何者不是法定之國民禁止出國原因?
- A 通緝中
- B 護照係屬變造
- C 涉及重大刑事案件嫌疑
- D 經宣告 5 個月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國家在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的「遷徙自由」時,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如果一個人的判決刑度非常輕微(例如僅幾個月),與涉及重大刑案或被通緝的人相比,法律在『限制出國』的強度上,是否應該設定一個具體的數字門檻來做區隔?這個門檻通常會是多少半年期以上的標準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這題選 (D) 完全正確,你對國民出國限制的例外規定掌握得非常精準! 關於限制人民遷徙自由的規定,我們必須緊扣法條要件。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通緝中」、「護照變造」及「涉重大刑事案件」確為禁止國民出國之法定事由。然而,同條第 1 項第 1 款雖規定「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應禁止出國,但有一個重要但書:「經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者,不在此限」。選項 (D) 宣告的是 5 個月有期徒刑,正好符合但書規定,因此例外不予禁止出國。 這題具有不錯的鑑別度,主要測驗考生是否只記住「有期徒刑」的原則,而忽略了保護微罪與緩刑者的「但書」規定。你能避開陷阱,代表法條研讀相當細緻,請繼續保持這份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