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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7 題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下列何者不屬於內政部移民署應禁止國民出國之情形?
  • A 經判處 1 年有期徒刑執行未畢
  • B 有事實足認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之重大嫌疑
  • C 涉及重大經濟犯罪嫌疑
  • D 護照經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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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國家要限制憲法保障的公民基本自由時,行政機關所依據的理由,應該是建立在「明確的法律事實或刑事追訴」上,還是建立在「個人行為是否符合社會普遍道德評價」上?哪一種標準才不會賦予行政機關過大的濫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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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考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關於禁止國民出國的法定事由。選項 (A) 刑罰執行未畢、(C) 涉及重大犯罪嫌疑、(D) 護照經變造,皆屬法律明文規定保護公共利益與司法追訴的必要限制。而選項 (B) 「妨害社會善良風俗」屬於過於模糊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在現代法治國原則下,限制國民的居住遷徙自由(憲法第 10 條)必須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故目前的法律已不再將「道德嫌疑」作為禁止出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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